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概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1.征缴时间:2020年7月1日—7月31日
2.征收机关:税务机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拨款关系的除外)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一)2020年度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五)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
(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
(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
(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
(即40%×10%=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2019年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0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0年不缴纳残保金。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2020年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77340元。
【例题】2020年4月,A公司向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上年安置残疾人2人,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160人,2019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万元,计算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的残保金。
应缴纳残保金=(160 ×1.5% -2) ×6=2.4万元
【注意】
①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②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
③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④职工工资总额为应发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及五险一金。
自2017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税【2017】18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8】3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号)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与缓缴政策
(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误收等原因需要退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文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年】2015号
(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9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报
七、热点问答
【热点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怎样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注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税务机关按照残联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征收系统自动读取数据。
注意:如果企业没有进行申报年审,系统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可不满一年。雇佣月份可累计计算,总数满足须雇佣月份即可。
例:50人企业,须雇佣1.5%比例,50×1.5%×12=9月,则此企业需要累计雇佣1个残疾人,累计9个月便可完全减免残保金。
以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计入。
不计入。
注:就业年龄段指男16-60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
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不能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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