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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充值开的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作为费用吗?
来源:会计学堂 | 编辑:大智 | 发布时间: 2020-11-25 | 35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加油充值开的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作为费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需要结合其他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所属期扣除,报销问题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加油充值开的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作为费用吗

加油卡充值开具的发票可以直接报销吗?

公司人员去加油站充值的加油卡,加油站给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联),如果是预付款项,这个可以直接报销,但是不能计入费用的.

预存的加油卡充值款,并没有实际发生相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消费的期间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