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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 编辑:南京市财政局 | 发布时间: 2021-04-15 | 2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省政府同意,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