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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审核办法
来源: | 编辑:dazhi | 发布时间: 2021-08-17 | 32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9〕1号)和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宁人社〔2019〕12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稳岗返还对象和标准

(一)对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

(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承诺获得稳岗返还后6个月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我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月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二、返还条件

(一)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市发改、工信部门界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未被列入“僵尸企业”名单;未被市发改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市生态环境部门列入企业环境信用红、黑等级名单;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在上年度1-12月内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历史欠费,申请时企业仍在正常参保缴费,且社保基金审计中未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

企业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100%。

(二)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申请时的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还应提供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组织等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包含获得稳岗返还后6个月内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承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2018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连续6个月亏损;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2018年度或2019年度)累计亏损8个月及以上。

申请时的裁员率=(申请当年第1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申请当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申请当年第1个月至申请当月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满6个月时的裁员率=[(获得稳岗返还后第1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第6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三、申报

(一)申报时间。稳岗返还按年度申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返还。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上年度返还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报时间可延长至2020年1月31日。超过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2019年已提交申请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完善申请资料及相应手续。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企业(不含劳务派遣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njhrss.gov.cn/)申请,填报《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1);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填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亏损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也可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劳务派遣企业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劳务派遣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企业稳岗返还”,但不可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时除上述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与派遣的实际用工企业签订的返还资金归属协议书(需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员签字),以及双方企业盖章确认的派遣人员名单(附件3、附件4)。

四、审核

区人社部门初审后,由市人社、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国资、税务、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审定,公示后发放至申请企业银行账户。

附件:

1.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3.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明细表

4. 派遣人员名单

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