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工资支付
根据苏劳社劳薪[2008]1号文件《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单位双休,事假工资扣除的金额=(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
2、单位非双休,事假工资扣除的金额=(月工资÷月应出勤天数)×事假天数。
3、当月有法定假日且有请事假的,法定假日是正常发放工资,事假分别计算1、2里两个公式的扣除金额,取金额小的作为事假扣除金额。
加班工资支付
1、工作日加班支付:1.5倍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倍工资;
3、法定假日(非调休)加班支付:3倍。
例如五一放假3天,但法定假日是5月1日一天,2、3号是调休的,1号加班就是3倍工资,2、3号加班是2倍工资。
病假工资支付
每个单位对病假条的要求不一样,一般单位要求请病假必须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病例证明,病假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产假工资支付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单位实际缴费月份的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3、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5、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6、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7、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8、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休假工资支付
休年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婚假(根据南京市第222号政府令《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丧假、陪护假、探亲假期间则按正常工资发放。
参考文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苏劳社劳薪[2008]1号文件《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通知的通知》
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6.南京市第222号政府令《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7.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