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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率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南京市医保局 | 编辑:dazhi | 发布时间: 2023-04-07 | 311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再次降低职工医保缴费率,预计全年为参保单位减负约29个亿,惠及参保单位23万余户;预计为灵活就业人员减轻负担约1亿元,惠及灵活就业人员近47万人。

一、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再次降低单位缴费率1个百分点,即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率由8.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8%)下调至7.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8%)。个人缴费率2%维持不变。

二、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4月1日起,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至4494元、缴费工资基数上限调整至24042元。

三、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率。

4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在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7%与个人缴费率2%之和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即缴费率由原来的9%降为8%。

文件下载宁医发(2023) 41号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I资基数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下载:宁医发(2023) 40号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