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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本周热点问题解答丨数电票专题
来源: | 编辑:dazhi | 发布时间: 2023-07-26 | 1885 次浏览 | 分享到:

Q: 数电票上的销售方电话在哪里维护?

A: 销售方电话是根据登记信息中的“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自动带出,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等相关模块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该模块仅一次操作机会。


Q: 数电票支持部分冲红吗?

A: 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Q:因企业业务原因,纳税人是否能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

A:可以。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Q:异地建筑工程,对应的经办人离职了,要怎么变更?

A:在旧版登录仍可使用期间,原渠道登录后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变更附办税人员信息】,维护附办税员,从而实现实际办税人与跨区域报验户的关联关系绑定,则该人员自然人业务登录确认后,可以使用新版的特定主体登录模块进入。建议后续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和报验登记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联系人和经办人。


Q: 我单位收到外省开具的数电票,发票号码为20位,应如何查验?

A: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数电票信息进行查验。试点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