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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的车票退票费凭证能否抵扣?
来源: | 编辑:dazhi | 发布时间: 2023-10-11 | 17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员工出差发生了火车票退票费用,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凭证如何取得?能否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相关知识吧!

一、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凭证如何取得?

取得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凭证情形如下:

1.已拿到纸质火车票的乘客

退票时要到火车站窗口办理。退票时,火车站工作人员在收取退票手续费的时候,同时会给您一张退票手续费凭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发票。

2.未取出纸质火车票

可直接登录12306选择退票,并在办理退票之日起10日内(含当日)到车站售票窗口索取退票费报销凭证。

注意:根据“中国铁路”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优化客运业务,方便旅客兑换报销凭证,提升旅客出行体验,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国铁路将采用报销凭证和退票报销凭证新样式。样式更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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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老式退票费报销凭证已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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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凭证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呢?

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中的“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温馨提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虽然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但是还有一些具体要求的:

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注意:用于单位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