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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社保举措政策解读
来源:宁政发〔2021〕74号 | 编辑:南京人社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57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就“十项举措”涉及降低社保费率、缓期缴纳社保费的相关问答整理如下: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社保举措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举措》(宁政发〔2021〕74号),推出十项举措,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现就“十项举措”涉及降低社保费率、缓期缴纳社保费的相关问答整理如下:

1、本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险种和标准?

本次阶段性降低各类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保费的费率,具体如下:

(1)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执行用人单位0.5%的缴费比例至2022年4月30日;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9.8%下调至8.8%;

(3)一至八类行业所属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分别在0.2%、0.4%、0.7%、0.9%、1.1%、1.3%、1.6%、1.9%的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 20%。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在0.9‰的基础上下调20%。

2、本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期限?

本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征的社保费为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当期社保费,用人单位补缴2021年8月之前的社保费,以及预缴2021年10月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范围。

3、2021年8月已缴纳的社保费用如何处理?

对用人单位2021年8月应减征的社保费,分险种在2021年9月应缴社保费中抵扣。

4、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各类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免申即享”。

5、哪些用人单位可以享受缓缴政策?

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6、申请缓缴社保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履行申报缴费义务;没有列入严重失信单位范围;

(2)今年7月以来累计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及以上;

(3)申请日货币资金结余与当月应缴社保费金额之比小于1倍。

7、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缓缴?

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当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缓缴申请,费款所属期为8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于9月15日前申请缓缴。

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登录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南京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情况,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销售收入、货币资金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是否缓缴,并于当月月底前告知用人单位。

8、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停)保手续的,如何处理?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的,可在窗口业务恢复办理次月起3个月内补缴,此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社保权益不受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停保手续的,多缴的社保费可按规定予以清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