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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文件汇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编辑:dazhi | 发布时间: 2022-10-25 | 69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期税种
行业文件名文号
2022-6-28印花税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22-6-27印花税实施细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2022-6-12印花税实施细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1-6-10印花税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6/10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六)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6-28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要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加强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12366话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类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促进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征管系统和办税流程,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二、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辅导工作,畅通政策问题答复渠道,为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2.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 1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 □□□ □□□ □□

纳税人 (缴费人) 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列至角分) 

 

 

 

 

 

序号

 

 

 

应税

凭证

税务

编号

 

 

 

 

应税

凭证

编号

 

 

 

 

*应税

凭证

名称

 

 

 

 

*申报

期限类

 

 

 

 

应税凭 证数量

 

 

 

 

 

*税目

 

 

 

 

 

子目

 

 

 

 

*税款

所属

期起

 

 

 

 

*税款

所属

期止

 

 

 

*应税 凭证 书立 日期

 

 

 

 

*计税

金额

 

 

 

 

实际

结算

日期

 

 

 

 

实际

结算

金额

 

 

 

 

 

*税率

 

 

减免

性质

代码

和项

目名

对方书立人信息

 

 

 

对方书

立人名

对方书

立人纳

税人识

别号

(统一

社会信

用代

码)

 

对方

书立

人涉

及金

1



















2



















3



















填表说明:

1.应税凭证税务编号:纳税人不需填写。

2.应税凭证编号:选填。填写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的编号,无编号不填写。 

3.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4.申报期限类型: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申报期限类型,填写按期申报或者按次申报。

5.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 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 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 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

6.税目:必填。可填写项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 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

7.子目:填写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

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 转让书据 (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8.税款所属期起:必填。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日。按次申报的,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9.税款所属期止:必填。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终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日。按次申报的,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10.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必填。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 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11.计税金额:必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应税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 (股本) 和资本公积合计金 额。

12.实际结算日期: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 (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 。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 结算日期。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 (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 。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 期止。

13.实际结算金额: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 (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列) 。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 (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 。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 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

14.税率:必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填写税目对应的适用税率。

15.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6.对方书立人名称: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超过 2 人的,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

17.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 填写身份证照号码。对方书立人超过 2 人的,可增列 (与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

18.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其他方书立人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对方书立人超过 2 人的,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名称、 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同时增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6-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

三、本公告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3.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