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涉税处理
【会计处理】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根据其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 号) 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应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票抬头】
公司正在筹备期,公司名称已经在工商局核准,但还未正式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员工出差是否可以开具工商局已核准的公司名称作为抬头?
答:如果公司名称已经核准,可以使用该名称进行开具发票。但是如果连名称都没有核下来的,可以按照公司筹备组确定的公司名称进行开具发票。
【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