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规定,并综合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对企业影响、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现就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申报
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规定执行。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当期未能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可延期申报,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按其实际申报数执行,但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njhrss.gov.cn)自行进行申报(未注册单位需先到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注册)。
三、申报时间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2020年5月8日至6月20日。
四、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单位申报时按要求填报《南京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并作为影印件上传即可,其他资料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2.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应与其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附件:南京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