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宁人社〔2016〕19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