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应税凭证”模块适用于哪种纳税人?
答: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应税凭证”模块适用于使用电子合同并进行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需要主管税务所先做认定才能通过这个模块申报。
2问: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在2020年11月征期内为什么没有看到申报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3问:使用电子合同的纳税人,当季未签订电子合同,是否需要零申报?
答:核定为电子应税凭证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版)—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印花税申报—电子应税凭证”模块,对认定的税目进行零申报。
未被核定为“电子应税凭证”进行按期汇总缴纳的,若当季签订了电子合同应在“单笔明细申报”模块申报印花税,若未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进行零申报。
4问: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5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可以综合申报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一、实行综合申报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