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3.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202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