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
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二、当期加计抵减,要不要做分录?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进项留抵,一般计税应纳税额为0,不需要做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但是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需要填写当期的加计抵减税额第2列,然后数据会生成到期末余额栏次,在下期申报的时候,就反应到附表四的期初余额,下期一般计税有应纳税额,就可以在本期实际抵减栏次填写抵减了。
三、当期享受加计抵减,怎么做分录?
按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未实际抵减时,无需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他收入(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际抵减金额】
【举例】某享受加计抵减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某月份未进行加计抵减之前需要缴纳100元的税款,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为20元,抵减之后需要缴纳80元,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 100元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 80元
贷:其他收益 20元
参考文件:《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