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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税法政策
来源: | 编辑:dazhi | 发布时间: 2022-12-09 | 90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点1:一般企业发生亏损可向后结转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关键点2: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亏损可向后结转10年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关键点3: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现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三、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关键点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注意:截止至2020.12.31)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键点5: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

  关键点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10年

  一、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政策解读】

  1.亏损数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即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季度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4.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2022年税务检查发现2018年度业务招待费超标了,需要纳税调增,但是公司2020年度是亏损的,这部分纳税调增仍然是可以弥补亏损。

  5.清算期可以弥补亏损

  按照《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