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2.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包括两个附表。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本表的汇总版进行确认,完成申报。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项可由系统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可由系统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8.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9.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10.联系人、联系方式(必填):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常用联系电话及地址。
11.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12.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无地号的,不同的宗地也应当分行填写。
13.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关于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按照各个土地等级汇总填写。
14.税额标准: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可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15.土地总面积(必填):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占用土地面积”的汇总值。。
16.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土地取得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取得时间”的次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经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经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变更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变更时间”。
17.所属期止: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终止月份。终止月份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终止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变更时间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变更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经核准的困难减免的终止月份” 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经核准的困难减免的终止月份”。
18.本期应纳税额: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有关数据项自动计算生成。本期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税额标准÷12×(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
19.本期减免税额:本项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月减免税额与税款所属期实际包含的月份数自动计算生成,本期减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月减免税额×(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
20.逻辑关系: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21.带星号(*)的项目不需要纳税人填写。
下载链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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