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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工伤保险常见问题答疑
来源: | 编辑:dazhi | 发布时间: 2021-08-17 | 49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员工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那工伤期间只能领最低工资吗?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否为一个月?是否向市人力咨询员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是我们日常工作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今天我们就在文章中与大家共同分享~

问题1:员工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

【解答】: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必须是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问题2:工伤期间只能领最低工资吗?

【解答】:不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问题3: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否为一个月?

【解答】:不准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题4:工伤认定的申报都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吗?

【解答】:不一定,为推进简政放权,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自2016年6月1日起南京市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含老工伤确认)及相关工作: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驻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所属单位(仅涉及非现役人员);由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在宁企业单位。

(2)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受委托负责)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含老工伤确认)及相关工作:区级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街(镇)及其所属单位;由本市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批准成立,且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以外注册登记但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等。

(3)遇有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问题5:工伤伤情稳定后,就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

【解答】:不是。职工发生工伤、经工伤医疗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伤情稳定后,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视情况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问题6: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缴纳工伤保险吗?

【解答】:不可以。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2021年1月1日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已按照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其参保期间,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题7:退休前发生工伤,退休时仍在停工留薪期,是否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解答】:不是。退休前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可以依法进行工伤医疗,待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前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退休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后,如经鉴定后伤残等级是1-4级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问题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是否就没有保障了?

【解答】:不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仍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后,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发生工伤后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文章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