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1
【免征对象】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该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包括一般纳税人。
【免征期限】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免征申报】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模块中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及超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需如实申报计费销售额和应缴费额,系统自动判断,电子税务局设置政策提醒功能,缴费人申报即享受免征政策。
注意事项:一般纳税人和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应征收入。
案例:A广告有限公司2021年6月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取得收入350000元(含税),支付给B文化公司发布广告费100000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其他涉税事项,应如何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解析: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A广告有限公司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额=(350000-100000)×3%=75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应将销售额填写到“应征收入”栏次,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二、税收优惠2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对象】
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情况可以享受。
【免征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无截止时间。因此,上述税收优惠1执行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免征。
【免征申报】
案例:B广告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2021年2季度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取得收入15000元(含税),无其他纳税事项,应如何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解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填写申报表时,应将销售额填写到“免税收入”栏次,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